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脑福利彩票自助投注终端的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安全运行,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福利彩票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脑福利彩票自助投注终端(以下简称自助终端),是指无人值守,投注者使用银行借记卡,自助购买电脑福利彩票的计算机销售终端。
第三条 陕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自助终端的系统建设,制定全省自助终端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审批自助终端的设立申请;各市(区)福利彩票机构(以下简称市中心)受省中心委托,负责本辖区内自助终端的销售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助终端的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自助终端的设立、迁移和撤销
第五条 自助终端的布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主要设立在商务区、写字楼、银行网点、连锁超市、交通中心、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并与现有投注站保持适当距离。省中心拥有对自助终端设立、迁移和撤销的决定权。
第六条 申请设立自助终端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销售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七条 符合自助终端设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市中心提出自助终端设立申请。
第八条 自助终端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自助终端申请表,向市中心提交设立申请。
(二)市中心负责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实地考察和初审并报省中心审批。
(三)省中心负责在收到初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批准。
(四)省中心负责发放自助终端,开通销售。
第九条 自助终端因故需要迁移、撤销或变更申请人时,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中心提出申请,并经省中心批准。
第十条 自助终端迁移、撤销,市中心应在原址张贴迁移或撤销的公告。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在进行彩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福利彩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 应按省中心规定的彩票品种销售,不得销售其他彩票品种或非法彩票。
第十三条 按彩票面值销售彩票,不得溢价或折扣销售彩票;不得向投注者收取彩票投注款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对一次投注200元以上者,自助终端应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自助终端销售过程中出现白票、残票或未出票等异常现象时,按照异常票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自助销售应积极宣传福利彩票的发行宗旨、政策规定和玩法规则,以及福彩机构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或虚假宣传。
第十七条 自助终端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彩票和理性购彩等宣传提示语。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十八条 中奖票从开奖次日起开始兑奖,超过兑奖期限的彩票不予兑付奖金。
第十九条 中奖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奖金自动兑付到投注者投注时所使用的银行借记卡中。
第二十条 中奖金额1万元以上的,需凭中奖彩票、投注时所使用的银行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借记卡需与有效身份证件资料相符),按照电脑票兑奖办法进行兑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助终端系统负责自助投注资金的归集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自助终端系统负责实时为彩民结算投注款项。
第二十三条 自助终端系统负责及时向省中心结算有关彩票资金。
第二十四条 自助终端系统应保障彩民的投注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六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助终端是彩票销售的专用设备。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或更换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自助终端的程序和数据文件。
第二十六条 自助终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进行报修。自助终端丢失或因人为原因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自助终端申请人负责自助终端的日常管理,确保销售场所环境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尘等工作。
第七章 奖励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福利彩票有关规定,将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停机直至终止销售权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助终端销量过低且经整改后仍无起色的,省中心有权终止其销售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人不得私自转让或倒卖自助终端,违者取消其销售资格,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陕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